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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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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
有效乘机证件
禁止运输物品
锂电池、充电宝乘机规定
携带液态物品规定

1、国内大陆地区的居民身份证

2、国内大陆地区临时居民身份证

3、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身份证)

4、临时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乘坐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

5、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6、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7、军官证

8、士官证

9、文职干部证、文职人员证

10、义务兵证、职工证

11、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

12、护照

13、外籍旅客护照

14、海员证

15、外交官证

16、领事官证

17、国际组织人员证等

18、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

19、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0、十六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民航禁止运输物品目录(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作为行李托运)

一、枪支等武器(包含其他能够发射弹丸的装置)

能够发射弹药(弹丸)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类枪支,如手枪、步枪、猎枪、气枪、信号枪、发令枪;

(二)拆解后可组装的枪支零部件;

(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一、枪支等武器(包含其他能够发射弹丸的装置)

能够发射弹药(弹丸)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类枪支,如手枪、步枪、猎枪、气枪、信号枪、发令枪;

(二)拆解后可组装的枪支零部件;

(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一、枪支等武器(包含其他能够发射弹丸的装置)

能够发射弹药(弹丸)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类枪支,如手枪、步枪、猎枪、气枪、信号枪、发令枪;

(二)拆解后可组装的枪支零部件;

(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一、枪支等武器(包含其他能够发射弹丸的装置)

能够发射弹药(弹丸)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类枪支,如手枪、步枪、猎枪、气枪、信号枪、发令枪;

(二)拆解后可组装的枪支零部件;

(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四、危险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

(二)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三)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四)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五)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

(八)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注有酸液或碱液)、汞(水银);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五、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一)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二)各类火种,如打火机(含配件)、火柴(含火柴皮)、点烟器;

(三)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民航限制运输物品目录(限定条件随身携带或者作为行李托运)

一、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一)尖锐器械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尖锐器械,包括但不限于:

1.用作砍、切的工具,如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切肉刀;

2.刀刃长度超过6厘米的生活用刀,如菜刀、水果刀、剪刀(从支点开始测量刀刃长度);

3.特殊用途刀具(包含所有刀刃长度),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剃刀、刨刀、铣刀、美工刀;

4.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的物品,如冰镐、碎冰锥、溜冰鞋以及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

(二)钝头器械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钝头器械,包括但不限于棒球(或垒球)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带金属尖端的手杖或雨伞以及用于武术运动的指节铜套、棍棒、双节棍。

(三)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撬棍、钻机(含钻头)、凿、锤、锥、锯、钳、焊枪、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扳手、弹弓、弓箭、飞镖、大功率激光笔。

一、旅客携运属于自用的含有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可以作为行李物品运输。便携式电子设备经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无可疑的,予以放行。对怀疑含有额定能量超过100瓦特小时的锂电池的电子设备,应当确认额定能量。

二、单独的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只能作为随身行李运输。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1、标识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

2、当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

3、额定能量大于160Wh的,禁止携带。

4、严禁非个人自用目的携带充电宝。

文件: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15年8号《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随身携带或者作为行李托运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一、旅客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时,液态物品应当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随身携带,与此同时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作为行李托运;

二、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每种限带一件、盛放在单体容器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接受开瓶检查)方可携带,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得超过100g(ml)。旅客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有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示购物凭证、置于已封口且完好无损的透明塑料袋中、经安全检查确认)方可随身携带,如果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控制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三、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四、旅客在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五、酒精饮料禁止随身携带,作为行李托运时有以下限定条件:

1.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2.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3.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4、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禁止随身携带及作为托运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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